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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功能:

  • 品號:3223967
  • 織帶為牛皮材質
  • 耐磨橡膠鞋底
  • 台灣代工生產製造

商品訊息描寫: Travel Fox 清爽舒適皮革拖914383






商品訊息簡述:  

型號:914383-04(紅色)
尺寸:歐規35-39號
鞋面:牛皮材質
鞋底:高耐磨橡膠
包裝:原廠鞋盒
產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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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國政基金會交通組副研究員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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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去年12月中決意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成為2017歲末年關前的一枚強力震動彈。這則看起來跟我們沒有直接聯系關系的美國新聞,實際上是你我都必需存眷的切身議題,近日也在台灣悄悄地產生漣漪。

什麼是網路中立性?憑據客歲10月份NCC月刊的一篇呈報將其定義如下[1]:「主管機關與網路辦事供給商(ISP)需對網路上之所有資料平等以待,不得基於利用者、內容、網站、運用程式、連接設備或通訊體例之差別而有歧視性待遇或收費」。簡單的說,固網使用者不會因利用流量巨細或瀏覽對象而受到差異待遇,利用者付費的原則僅存在於你的網速,而非內容。

這並非一個新議題,卻因為近年來的消費者在數位匯流影響之下,大幅改變媒體使用習慣,從傳統媒體轉向對網路的依靠比起以往更深,使得網路中立性的議題遭到重視,而長期以來都有正反定見在彼此拉鋸。

撐持者認為,網路辦事雷同於水電、瓦斯、道路等基礎公共舉措措施,應受適當規範,確保人人有平等存取使用網路內容的權力,同時也認為網路中立能促進談吐自由與平等介入。否決者則主張利用者付費、價錢辨別是公道貿易競爭等來由,認為政府不該進行不必要的參與,扼殺產業成長與投資。[2]

儘管網路中立性在台灣較少被提及,卻沒有被疏忽。在搜尋引擎打入樞紐字,便能看到為數不少的討論,而這個概念也在近期正式列入台灣的通訊流傳法規傍邊。

●網路中立性在台灣:《數位通信流傳法》草案現蹤跡

NCC在本次序遞次九屆第四會期中,有兩項法案列入優先審議法案,別離是《數位通信傳播法》及《電信經管法》,兩案的立法精神都趨向鬆綁,並已於去年11月中在行政院院會正式經由過程。

網路中立性的概念,可從《數位通信流傳法》的幾項條文中看到蹤跡。例如:業者原則上不得以手藝或非技術之障礙干擾利用者之選擇(第七條)、業者選擇傳輸技術或規格之自由非依法令不得予以限制(第八條),且業者應以恰當體式格局對使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管理辦法(第九條)。

這三項條文看似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對網路中立性採取開放持平的態度,但卻藏有支撐拔除網路中立性原則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假如NCC宣布拔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業者則可「依法限制使用者的傳輸技術或規格,並得干擾利用者之選擇,只要以適當體例對使用者揭露其網路流量經管措施就行了。」這樣看起來,就茲事體大了吧!

●落空網路中立性」今後:誰得利,誰損失?

假如從律例推演的角度來猜測有點難以理解,那麼舉個實際産生的狀態來假定看看。網路上流傳著葡萄牙在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以後, ISP 業者 Meo 所供應的價目表,利用 Facebook、Instagram、Twitter要付 4.99 歐元(台幣 177 元)才能吃到飽,而Netflix、YouTube、Spotify等線上影音串流內容辦事,每一個也都要再付 4.99 歐元。

單從上述內容看來,利用者的媒體使用從免費釀成收費,感觸感染必定非常負面。這些被遍及使用的主流網站倏忽釀成電信業者的錢袋起原,消費者不只被趕鴨子上架,而且社群網站還透過演算法將大量影音告白或不契合消費者需求的影音內容,推播到利用者動作裝配傍邊來獲取告白收益,卻佔用了使用者網路流量,消費者就如許在平台跟內容業者兩方都吃了悶虧。

換個角度來說,假如消費者囿於額外費用而削減利用社群網站或線上影音辦事,莫非不會對社群網站的影音廣告產業,或正在萌芽的OTT內容或新創影音內容產業造成影響嗎?

另外一方面,電信業者主張廢除網路中立性是由於過於複雜的數據需求使其不勝負荷,但卻未解釋有多少利用者的數據使用量是遠低於基本收費,業者在根基定價的溢收費用又佔了幾多?只說賺不夠,沒說多賺的。不如藉此就把使用量低於根基定價以下的用戶費用也一併算清晰,讓電佩服務的收費體例更加透明化。

●「網路中立性」的存廢,考量的不應該只是營收

所以,若是台灣也對照美國廢除了網路中立性原則,可能會損失什麼?例如說,偏鄉兒童的教育計劃,因為網路教育資本通常需要大量的影音傳輸,但是偏鄉的孩子或機構也許無力負擔那麼高的網路流量費用。又也許,某些新創事業的APP計畫需要串流技術建立內容平台辦事,卻因創業階段而無力負擔網路流量費用,沒法創設事業。再也許,很多習慣性利用跨國影音服務的收視族群,卻因網路流量的限制而反對了收視內容,失去選擇收視服務的自由。諸如此類的例子,不乏其人。

NCC曾暗示[3],「寬頻社會之建構係由電信業者積極扶植主幹網路,…NCC督導或調和各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以晉升公共與立異辦事之便利性,強化數位立異根本情況。」此話意指,網路扶植是當今社會的主要基礎建設之一,電信業者應協助普及高速寬頻網路。假如,NCC真的要仿效FCC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不就是自己打臉本身嗎?

消費者利用媒體的習慣改變已經是很明顯的市場趨勢,傳統媒體平台的式微與新興線上影音媒體的突起早就證明了這一點。可是,當消費者起頭大量利用線上媒體影音,社群網站成為進口網站的同時,消費者主張公道且平等利用網路環境並不過份。若對「網路人權」加以延長討論,也許也能跟撐持拔除網路中立性的概念有所對話。

總的來講,不論是撐持或反對網路中立性原則,立論者都應該有更嚴謹周全的論點,不克不及只是從營收角度來看。利用者付費是很輕易接管也能理解的論點,但僅以此支撐拔除網路中立性原則,卻顯得迥殊單薄,出格是將其置於網路人權及公共與創新根蒂根基情況的立論之前。

[1] 「美國網路中立性政策之成長與借鑑:兼評我國數位通信流傳法草案」,NCC月刊,第11卷第6期,2017年10月份出書。

[2] 「美國FCC欲取銷網路中立性律例,亞馬遜、Mozilla、GitHub群起抗議」,紀品志,《數位時期》,2017.06.07。資料起原: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4821/us-tech-companies-fcc-net-neutrality-day-of-action

[3] 「國度通訊流傳委員會延續督導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根蒂根基情況,寬頻網路則可供應各運用場域之主政機關或民間組織及營業場合自行計劃租用以供應Wi-Fi網路辦事,各公私場域主政者可積極應用寬頻網路根蒂根基建設」,NCC新聞稿,201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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